证书签注
总会计师(CFO)资格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通过总会计师(CFO)资质水平测试,获得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的《总会计师(CFO)资格证书》是证书持有者具有履职能力与水平的证明。按照《总会计师(CFO)资质水平测试认证规程》相关规定,取得总会计师(CFO)资格证书者,应参加相关继续教育,以不断提高证书持有者的专业水平和能力,维护证书的有效性。为此,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特制订《总会计师(CFO)资格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》(以下称本办法)。
第二章 签注条件及内容
第一条 总会计师(CFO)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,每三年签注一次。证书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签注后方具有连续有效性。
第二条 总会计师(CFO)资格证书的签注内容为:持证人员过去三年期间的职业情况,所接受的继续教育/培训情况。
第三条 持证人员过去三年的职业情况通过填写完整的《总会计师(CFO)资格证书持证人职业发展登记表》体现。
第四条 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/培训情况,以学时记录为签注依据。担任现职总会计师等相应职务的持证人员,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;未担任总会计师等相应职务的持证人员,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。
第三章 签注依据和继续教育学时
第五条 本办法认可的签注依据包括:
1.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国内外同类协会、学会组织的专题论坛、学术研讨会、专题学术报告,完成规定学时,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;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、分会组织的专题论坛、学术研讨会、专题学术报告,完成规定学时,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。
2.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、国内外同类协会、学会组织的境内外业务培训,完成规定学时,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;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、分会组织的境内外业务培训,完成规定学时,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。
3.参加教育部系统所属专业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或继续教育课程学习,完成规定学时,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;参加北京、上海和厦门三地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学历教育和培训课程学习,完成规定学时,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。
4.本人在所负责的工作中完成的重大或创新项目;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和专业论文;承担中国总会计师协会、国家有关部门和省、直辖市级有关部门课题研究并结题,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。
5.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网总会计师(CFO)项目继续教育,完成规定学时,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。
第六条 本办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学时包括:
1.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国内外同类协会及学会、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、行业分会举办的各种专题论坛、学术研讨会、专题学术报告等,可按一个年度1/4继续教育学时计算。
2.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国内外同类协会及学会、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、分会举办的境内外培训班,可作为一个年度的继续教育。
3.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活动,论文获奖者按一个年度1/2继续教育学时计算。
4.在《中国总会计师》、《中国管理会计》杂志或国内省级以上财经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一篇,按一个年度1/2继续教育学时计算。
5.在所负责的工作中完成重大或创新项目,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交项目报告(2000字左右),并附省或地、市及单位证明,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。
6.正式出版专业著作和专业论文,专著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;专业论文按一个年度1/2继续教育学时计算。
7.承担中国总会计师协会、国家有关部门和省、直辖市级有关部门课题研究,完成并经验收后,每一项课题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。
8.当年完成的在职学历、学位教育,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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